| 惠水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设置发展规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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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14 11:10 文章来源:惠水县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水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设置发展规划的通知
惠府办发[2005]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相关部门:
《惠水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设置发展规划》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惠水县生猪(畜禽)定点屠宰设置发展规划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畜牧业有序健康的发展,充分利用惠水县发展畜牧业的资源优势,使我县成为畜牧养殖大县。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惠水县2008年撤县建市和建设经济强县的战略目标,优化资源配置,构建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竞争有序的现代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体系,大力推进畜禽屠宰加工机械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第三条 规划范围为县辖8镇17乡,即:和平镇、高镇镇、三都镇、摆金镇、雅水镇、断杉镇、芦山镇、王佑镇、长田乡、大坝乡、甲烈乡、岗度乡、宁旺乡、斗底乡、摆榜乡、太阳乡、抵麻乡、鸭绒乡、好花红乡、甲戎乡、抵季乡、羡塘乡、大龙乡、长安乡、打引乡。
规划范围内共有人口43万人,土地面积2470平方公里。
第四条 规划对象和重点。规划对象为规划区域内所有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行业,含生猪、牛、羊、犬、禽类的屠宰加工业。
规划重点是指被规划对象在规划区域内的产业规模布局,屠宰厂(场)的设置位置及规模化程度。
第五条 规划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五)《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六)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2]275号);
(七)《惠水县畜牧业发展纲要》;
(八)《惠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第六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七条 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屠宰加工业发展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准则。
(二) 畜禽屠宰业发展与惠水县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 畜禽屠宰业布局与城镇规划布局及环境保护相适应的原则。
(四)新建、扩建与撤并畜禽屠宰网点和行业规范相适应,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 布局结构。
(一)核心布局。
1、根据《惠水县县城总体规划》布局和《惠水县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县城爬头寨屠宰场不宜改扩建。保留过渡至2008年10月30日止。
2、根据国家相关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肉类食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在县城城郊择另行址拟建一个牛、羊、犬、禽类综合性定点屠宰场,进一步使各类畜禽屠宰加工行业走向规范化管理。
(二)重点布局。
配合我县长田工业园区的发展建设,以及高镇镇多元产业化的发展规划,拟建长田和高镇两个上规模、上档次的定点屠宰场,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园区的各家企业和区域内的人民群众。
(三)辐射布局。
根据惠水县地理区域特点和城镇布局情况,除已建的县城(爬头寨)、三都镇、好花红乡和大龙乡定点屠宰场,将在6个中心镇(乡)拟建定点屠宰场,以辐射周边乡村。
1、和平镇(县城)、高镇镇、长田乡定点屠宰场辐射大坝乡、甲烈乡、大龙乡。
2、三都镇、好花红乡定点屠宰场辐射甲戎乡。
3、摆金镇定点屠宰场辐射宁旺乡、岗度乡、鸭绒乡、斗底乡、摆榜乡。
4、雅水镇定点屠宰场辐射太阳乡、抵麻乡。
5、断杉镇定点屠宰场辐射抵季乡、羡塘乡。
6、芦山镇定点屠宰场辐射王佑镇、长安乡、打引乡。
第九条 屠宰加工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并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场所。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隔离间、急宰间以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设施和运载工具。
(三)有规定数量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以及经学习培训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检疫检验技术人员。
(四)必须配备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消毒设备、消毒药品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五)必须具有病害化生猪(畜禽)高温和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划擅自设立生猪(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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