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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5-14 11:28  文章来源:惠水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惠水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制定《惠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土地政策
1、 投资企业所需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和先租后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
3、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生态园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在不改变农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4、投资企业厂区紧邻周边涉及的连片生态林地、草地,在不改变土地现状的前提下,企业可采用出让、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使用期限为30-50年。
5、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以及重点规划的工业区内,土地价格原则上按征地价格加中央及省、州规费给予优惠,给予优惠后所产生的土地差价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6、对投资大、见效快,有明显拉动作用的项目,可以采取土地零投入的方式,即:先由企业按基准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待企业投产后,由县人民政府在企业上缴的税收中将企业投入的地价款在2-3年内逐年返还给企业。
7、使用国有土地的,根据需要,政府可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为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发展后如有需要,可按原价加利息向政府赎回股权。
8、 除以上各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使用年限届满,可申请续期。
第三条 税收政策
1、对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201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县属民族地区,享受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2003]17号)的特殊规定,即:投资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除外),在2003年至2010年前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境外及港澳地区)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
3、对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耕地占用税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自上缴之日起,由县级财政在一年内给予返还。
4、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大小,缴纳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增值税15%,个人所得税40%)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同的奖励。(1)增值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40%给予奖励;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60%给予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奖励;(2)个人所得税: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40%给予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
5、对投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项目,自投入营运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大小,缴纳的营业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同的奖励: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按20%给予奖励;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30%给予奖励;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按40%给予奖励。
6、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生产型企业,以及落户县重点规划发展的工业区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专文明确,给予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7、如国家和省、州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按国家、省、州的政策执行。
第四条 规费政策
1、投资交通、能源、市政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县重点规划的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投资企业涉及的其他行政性收费另作优惠规定。
第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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