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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水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7-05-14 11:52  文章来源:惠水县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全民招商工作的开展,加快惠水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惠水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惠水县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外来投资者的扶持以及对引资者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对项目第一引资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
1、项目第一引资人为奖励对象。项目第一引资人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惠水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惠水县招商引资局进行备案登记(长田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由园区进行登记后报招商引资局备案)。
2、对引进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奖励:
(1)引进房地产、煤矿开采、砖厂、砂厂等资源性开采项目和娱乐业不予奖励;
(2)引进水电、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0.1%奖励;其中水电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万元,交通基础设施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引进其它产业和行业的,形成固定资产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1%;超过1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2%给予一次性奖励。
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供的相关资料,经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定小组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如遇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长的项目,为调动引资人的积极性,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建设期间对完成投资额在40%以上的项目先给予引资人一定数额的奖励。
4、凡进入州县共建长田工业园区的项目,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州兑现60%,县兑现40%的奖励。
第四条 招商小分队引进资金的,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以第三条认定的第一引资人奖励办法所得金额为基数,给予小分队50%的奖励,奖励对象为招商小分队团队。
第五条 委托招商机构引进资金的,按照第三条认定的第一引资人的奖励办法全额给予奖励。
第六条 在职领导干部引进资金的,奖励该领导集体,具体引资者可在领导集体分配奖励中占较大比例。一般干部职工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对引资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
第八条 县招商引资局为奖励实施单位。引资人需填写《惠水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县招商引资局初审。对引进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额的认定,由县招商引资局牵头会同财税、建设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县招商引资局出具奖励认定清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财政兑现。
第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惠水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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